央企投資監管首次引入負面清單制度
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
□本報記者 劉麗靚
國務院國資委18日公布了新修訂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兩個辦法貫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重點從“管投向、管程序、管風險、管回報”四個方面,對中央企業的境內、境外投資進行全過程監管。辦法中首次引入了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并規定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等入股。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除強調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外,《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開展非主業投資的,應當報送國資委審核把關,并通過與具有相關主業優勢的中央企業合作的方式開展。中央企業應當明確投資決策機制,對境外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向下授權境外投資決策的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二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入股,發揮各類投資者熟悉項目情況、具有較強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兩個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強調依法監管,注重厘清國資委與中央企業的權責邊界。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定位,對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該由國資委履行的投資監管職責,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進一步加強監管;對依法應由中央企業自主作出投資決策的事項,由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自擔責任,國資委加強監管。二是強調全方位監管,注重加強投資監管體系建設。通過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強化投資監管聯動等,實現對企業投資活動全方位監管。三是強調全過程監管,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并重。強調事前加強規范、事中注重監控、事后強化問責,實現對投資全過程監管。四是探索創新監管,試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明確出資人投資監管底線,劃定中央企業投資行為紅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為提高境外投資監管的針對性,防范境外投資風險,國資委延續了制定專門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的做法。在保持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境內辦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強調戰略規劃引領、堅持聚焦主業,更加強調境外風險防控、保障境外資產安全。
中國企業研究院執行院長李錦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管資本重點是管投資,國資委在2017年的工作中將管投資排在很突出位置,投資要防風險要有效益。管理辦法中引入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明確了投資監管的底線和紅線,有利于保護投資,防止風險。前幾年央企境外投資比較分散,比如房地產等領域的投資,惡性競爭現象較為突出,不僅增加了投資成本,也影響了投資效果。辦法的規定有利于形成投資主體,增強綜合實力,使得央企在“一帶一路”“走出去”過程中有秩序、講效益,防止低層次惡性競爭的出現。同時,此次辦法中還規定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這有利于發揮該資金在“一帶一路”中的牽引作用,同時也是對海外部署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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