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加強保障房專項資金管理
要求不得給政府投資運營的公租房租戶發租賃補貼;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支出
據新華社電 財政部、住建部近日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通知,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資金,用于支持各地發放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改造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政府投資運營公租房租戶不得發補貼
通知稱,省級財政部門分配專項資金時,可以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線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傾斜。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專項資金可統籌用于支持納入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的項目: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含新建、改建、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此外,專項資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項目資本金、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通知特別指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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