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消息 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3日宣判,駁回中國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犯賴昌星申請“難民身份”的上訴,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賴昌星被遣返中國后會因政治問題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家屬不具備“難民資格”。
據新京報報道,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法官安德魯·麥凱宣讀的判決書說, 此前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事務法庭作出的有關賴昌星夫婦及其3個子女不具備“難民資格”的判決是正確的。難民法庭沒有發(fā)現(xiàn)賴昌星被遣返中國后會因政治原因被迫害的證據,也沒有發(fā)現(xiàn)賴昌星的子女會因為賴昌星案而被中國迫害的依據。
“我并不認為移民和難民事務法庭此前的判決有什么錯誤,他(賴昌星)所犯下的走私和行賄罪行和政治無關,”麥凱法官在長達30頁的判決書中說。
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宣布上述判決結果后,賴昌星表示“失望”。賴昌星的律師戴維·馬塔斯在聯(lián)邦法院宣判后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說,他們會繼續(xù)上訴。馬塔斯是加拿大最好的難民律師,畢業(yè)于牛津大學,執(zhí)業(yè)難民律師近30年,曾任加拿大律師公會難民組負責人。
根據聯(lián)邦法院的裁決,賴昌星如果對判決有疑問,可以在本月17日前對判決提起異議。
但法律專家指出,目前賴昌星和他的律師馬塔斯已黔驢技窮,很難再提出令人信服的證據。馬塔斯甚至對中國的司法制度進行了惡意的誣蔑和攻擊,但都沒有改變法院的裁決,此案審理結果最終翻案的可能性很小。
但是賴昌星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司法權利和司法程序延長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時間,繼續(xù)掙扎著在加拿大“賴”下去,妄想以“拖”應變。如果這樁官司最終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可能還要花上幾年時間。
為防外逃賴氏夫婦被軟禁
自從2002年6月以來,賴昌星夫婦一直處于被軟禁的狀態(tài)。當時加拿大移民和難民法庭在否決賴昌星夫婦的難民資格后,移民局有條件釋放了賴氏夫婦:兩人要繳納8萬加元的保釋金;他們必須繼續(xù)留在寓所,同時要定期向移民局報到;兩人不得去賭場或與黑幫分子發(fā)生聯(lián)系;他們每天只能外出3個小時,但除去移民局外,夫婦二人外出時間必須錯開。對他們采取限制措施,主要是為防止他們逃跑。
賴昌星是否能被引渡尚難料 加方態(tài)度很關鍵
中廣網2月5日消息 加方對賴昌星做出“不是難民”的判決后,記者就該案今后可能的走向采訪了相關法律界的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劉仁文博士認為,即使賴昌星不具備加拿大難民身份,他是否能被“引渡”回國受審仍是未知數(shù)。因為這個案子牽扯的因素很多,涉及的人也很多,賴昌星的最終命運也不完全把握在中方手中。
加方態(tài)度很關鍵
對于加方法院目前的判決結果, 劉仁文認為是“公正”的。賴昌星上訴后,也非常可能維持原判。如果喪失“難民”身份,賴昌星作為一個被異國通緝的逃犯,加方不可能受理其移民申請。那時,他將以何種身份呆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呆多久,以及會不會再逃往別的國家,要看加拿大政府的態(tài)度。
至于加方會如何處置?劉仁文推測,加方不太可能做出一些有傷加中外交關系的決策,但也并非意味著中方就能順利將其引渡“回國”。在西方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體制下,政府的決策往往會受到來自各方意見的制約,包括一些民間團體,譬如某些人權組織。
所以,對于賴昌星一案,最終可能還需要中加兩國政府通過外交協(xié)商途徑解決。
賴如上訴很可能駁回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法專家邵沙平教授認為,賴昌星的“難民資格”申請之所以會被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駁回,根本原因在于賴所犯的罪行是國際公認需要打擊的刑事犯罪,涉及貪污、走私、洗黑錢等,而并非政治原因。
另外,從法律角度講,犯罪嫌疑人不具備申請“難民”的資格。因此,如果賴在17日前上訴,加拿大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邵沙平還說,賴昌星案目前的判決結果對那些潛逃和打算潛逃國外的貪官是一個打擊。
中國政府更應該做的是建立完善的“預防體系”,從金融、法律、行政等各方面建立“制度反腐”機制,阻止和減少貪官和犯罪商人外逃現(xiàn)象。
同時,要與其他國家加強國際反腐合作,對于潛藏在中國的外國犯罪分子積極打擊,達到雙贏效果。
不平坦的“第三條道路”
在推翻薩達姆政權和迫使利比亞放棄核子計劃以后,朝核問題就成為了布什政府心頭最大的心病。此前曾有分析家認為,為了解決朝核問題,美國將會不惜代價,現(xiàn)在擺在朝鮮面前的只有兩條路:要么走薩達姆政權的路,要么學利比亞主動“繳械”。但是,從此前朝鮮的表態(tài)來看,朝鮮絲毫沒有仿效利比亞的意思。
今年1月6日到10日朝鮮邀請美國非官方代表團參觀寧邊核設施的行為,與其說是朝鮮主動向美國示好,不如說是在向美國示威。即便是這次宣布同意在2月25日重開談判也是在美國助理國務卿凱利的穿梭外交結束之前進行的,這樣一來,他就可以在未來的談判中爭得主動。朝鮮的這些舉動事實上已向世人表明:它已成功地避開了分析家們假設的“二難選擇”,順利地把有關各方引上了它選擇的“第三條道路”。
然而,有關各方之間巨大的利益差別又注定了這條道路將是不平坦的。
朝鮮之所以同意重開談判,主要是基于換取國際援助、爭取有關各方做出保證朝鮮國家安全承諾和促使美國解除對朝制裁等幾方面的考慮。但是,有關各方卻各有利益,他們能不能答應朝鮮的上述要求?即使答應了他們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滿足朝鮮的要求?朝鮮愿意做出多大的讓步?這諸多的問題都是個未知數(shù)。
另外,經過第一輪六方會談,有關各方在一些淺層次的問題上進行了磋商。這次會談要想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就勢必觸及一些更深層次的問題。其中最敏感的就是美國愿不愿意同朝鮮簽署“互不侵犯條約”的問題。但是,從美國此前一貫的立場來看,朝鮮在正式做出放棄核子計劃承諾之前,它是不會輕易做出這樣的讓步的。這就好比兩個談買賣的人,一個堅持先交錢后提貨,一個堅持先提貨后交錢一樣,只要兩人找不到一個令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這筆買賣隨時都可能談崩。而從目前雙方的態(tài)度來看,出現(xiàn)這樣的結果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此,期望這次會談會出現(xiàn)什么“令人大吃一驚的結果”不盡現(xiàn)實。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要解凍三尺之冰,當然也不能期望一蹴而就。朝核問題的真正解決,需要各方的耐心,更需要各方的誠意。
賴昌星上訴為何被加方駁回?
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本月3日宣判,駁回賴昌星“難民資格”申請案的上訴,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賴昌星被遣返中國后會因政治問題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備“難民資格”。判決書說,此前難民法庭作出的有關賴昌星夫婦及其3個子女不具備“難民資格”的判決是正確的。難民法庭沒有發(fā)現(xiàn)賴昌星被遣返中國后會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害的證據。
作為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賴昌星深知自己若被中國的司法機關抓獲,必定難逃重罰,因此從1999年8月逃至加拿大開始就著手申請難民身份。所謂難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戰(zhàn)爭或自然災害而被迫離開本國或其經常居住國而前往別國避難的人。依據國際法上的“不推回原則”,一旦難民的身份被確認,該難民將不得被強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國家。賴昌星的目的,正是期望利用西方國家對中國司法制度和其罪行的不了解,騙取難民身份的方式以逃避來自中國的刑事追訴。
2001年6月,加拿大難民局正式就賴昌星的難民地位進行聆訊。賴昌星的律師施展種種手段并尋找理由,力圖為賴昌星爭取難民待遇。其手法主要有二:一、賴。把中方關于賴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賄犯罪的主張曲解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國的司法制度,聲稱賴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國,會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二、拖。由于加拿大的難民上訴程序非常復雜,其律師希望通過聆訊、復審、上訴等一系列司法環(huán)節(jié)將案子拖到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甚至在接案伊始就揚言要把該案一直打至加拿大的最高法院。
然而,這次加拿大歷史上時間最長的一次難民聆訊的結果卻大出賴昌星的預料。2002年6月,加拿大難民局作出裁決,拒絕了賴昌星的難民申請,并認定其身份為逃犯而不是難民。之所以產生這個結果,原因之一是負責調查賴昌星身份的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對其在中國的行為進行了深入的調查,認定賴昌星的確在中國涉嫌走私罪及賄賂罪,該行為在中加兩國都屬于嚴重罪行,并非政治案件。另外,我國政府一直沒有放棄將賴昌星引渡回國受審的努力,應加方的要求,先后派出公安、檢察部門的官員和相關領域的學者赴加作證,除了證明賴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實外,還闡述了中國刑事法治、刑事訴訟、律師業(yè)務方面的發(fā)展和現(xiàn)狀,澄清了加方對我國司法制度的一些誤解或不正確認識,也反駁了一些不合事實的評判。
裁決作出后,賴昌星的律師迅速提出上訴。但是,隨著“9·11”后各國間打擊跨國犯罪方面合作的加強,賴昌星再也無法借助“難民”身份來逃避罪責。
一方面,加拿大本身并不愿意成為庇護罪犯的天堂。在其國內,僅賴昌星的難民身份聆訊一案就花去加方近1000萬加元的費用,引起了加國輿論的普遍不滿,賴昌星本人也被該國國內媒體評價為“最不受歡迎的客人”。在國際交往上,加方也不希望因為賴昌星的案件影響和中國在禁毒、反洗錢等刑事執(zhí)法方面日益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聯(lián)邦法庭的司法審查旨在確定移民部的決定是否合理,而不是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移民部只需要有確鑿的證據和充分的理由證明賴昌星不符合難民的資格即可,而不需要在其犯罪構成方面搜集更多證據。
此次賴昌星被聯(lián)邦法院駁回上訴,顯然大大增加了將賴昌星引渡回國內受審的可能性。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賴昌星將很快被押送遣返。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準許賴昌星在本月17日前對判決提出疑問,使得賴昌星有向聯(lián)邦上訴法院尋求另一個聽證會的機會。而加拿大移民部及聯(lián)邦上訴法院也可能就其被“遣返的風險”進行進一步的評估。
中國和加拿大方面并沒有簽訂引渡條約,這必然也給通過司法途徑正式引渡賴昌星造成一定的技術困難。而引渡過程中涉及到的“死刑不引渡”問題、賴昌星轉移至海外的犯罪收益的追繳和沒收問題,都需要中加雙方的司法機關進行進一步的磋商和協(xié)調。
(責任編輯: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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