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16日訊(記者里豫 鄧玉蕊)證監會安徽證監局近日公布一則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指出,新三板公司白兔湖存在兩項違法行為:一是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二是虛增2015年度利潤4000萬元,導致2015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白兔湖存兩項違法行為
安徽證監局公布的處罰決定書指出,白兔湖主要存在如下兩方面違法行為:
首先是白兔湖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華祥實業、威牛鑄業、鰲頭實業為汪舵海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從股權轉讓、人事等方面來看,宜同貿易受到白兔湖及汪舵海的控制,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股轉系統公告〔2013〕3號)第三十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關于關聯方的認定,宜同貿易為白兔湖的關聯方,兩者之間的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
2014年5月初至2017年底,白兔湖與關聯方華祥實業、威牛鑄業、鰲頭實業、宜同貿易之間發生多筆關聯資金交易。具體情況如下:
2014年5月初至2014年底,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2.72億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2.72億元,截至2014年底,上述關聯方占用的資金期末余額為33.93萬元。
2015年度,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3.40億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3.40億元,截至2015年底,上述關聯方占用的資金期末余額為5.47萬元。
2016年度,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3.99億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3.64億元,截至2016年底,上述關聯方占用的資金期末余額為3539.26萬元。
2017年度,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2.69億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2863.81萬元,截至2017年底,上述關聯方占用的資金期末余額為2.76億元。
對于上述關聯資金交易,白兔湖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也未履行及時披露的法定義務,亦未在2014年至2017年年報中予以披露。除此之外,白兔湖未在2014年至2016年年報中披露上述四家關聯方的資金占用情況,未在2017年年報中披露宜同貿易的資金占用情況。
此外,白兔湖虛增2015年度利潤4000萬元,導致2015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15年12月1日,白兔湖與桐城某發展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書》,借入5000萬元流動資金,借款期限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2015年12月20日,白兔湖、華祥實業與桐城某發公司分別簽訂協議,白兔湖將上述應付桐城某發公司借款中的4000萬元債務轉移給華祥實業,白兔湖提供保證擔保責任,另外,白兔湖對桐城某發公司承擔剩余1000萬元的還款義務。2015年末,白兔湖以桐城某發公司同意放棄欠款4000萬元為由,確認債務重組利得4000萬元。根據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第三條關于債務重組性質及重組方式的規定,上述4000萬元不應計入債務重組利得,白兔湖虛增利潤4000萬元,導致2015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安徽證監局認為,白兔湖作為掛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披露的2014年至2017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等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安徽證監局決定,責令白兔湖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三名責任人員各領罰單
經查,汪舵海時任白兔湖董事長、總經理,知悉并直接主導了白兔湖上述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財務總監劉昌近、吳德芳對于公司頻繁大額資金的進出,以及2015年大額債務重組利得未給予充分關注或表示異議,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公司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最終,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汪舵海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劉昌近、吳德芳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公開資料顯示,白兔湖前身為安徽白兔湖汽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8日。 2011年12月5日,公司名稱由“安徽白兔湖汽配有限公司”變更為“安徽白兔湖動力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8日,安徽白兔湖動力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白兔湖于2014年4月30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太平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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