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滄銀保監罰決字〔2020〕4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轄內營銷服務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擅自遷址。王斌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副總經理,對該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滄州銀保監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責令改正,處6萬元罰款;對王斌予以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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