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8日訊(記者周琳)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規定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主要內容包括: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據悉,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體系,夯實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的制度基礎。同時,證監會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統籌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和促進行業規范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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