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97億余元!
4月29日,第一財經從上海金融法院獲悉,于近日審結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下稱“四川信托”)訴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禾集團”)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訴訟標的額高達47.97億余元人民幣,是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來受理的最大標的額案件。
在該案中,原告四川信托訴稱,其與泰禾集團簽訂信托貸款合同,以信托資金向泰禾集團發放貸款40億元人民幣,泰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泰禾投資”)、南京恒祥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恒祥置業”)、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振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稱“振益投資”)、南京龍潤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龍潤投資”)分別提供相應擔保。因泰禾集團未能按約還款,原告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泰禾集團償還本息、罰息、復利等共計47.97億余元,同時請求判令泰禾投資等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泰禾集團、泰禾投資、恒祥置業共同辯稱,對貸款本金及利息計算均有異議,泰禾集團在貸款發放后10日內即按年利率0.21%支付第一部分利息,性質上屬于“砍頭息”,且貸款發放時扣除了信托保障基金費用,欠付本金金額應作相應抵扣;原告訴請主張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時點認定有誤;利息、罰息及復利計算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信托貸款合同及各擔保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當事人應依約履行。根據《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及信托貸款合同的約定,信托業保障基金的交納義務人為泰禾集團,原告在貸款發放時扣除相應費用并代為認購信托業保障基金,應視為其已履行了該部分金額的貸款發放義務。
同時,上海金融法院認為,關于以年利率0.21%支付的第一部分利息,結合利息實際支付與貸款本金交付的時間間隔及利息支付對資金使用影響的整體情況考量,泰禾集團支付該筆利息系其自行支配資金的行為,且未影響使用貸款的合理期限利益,不構成“砍頭息”。逾期違約責任應以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約為前提,原告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主張貸款提前到期,故本案貸款逾期的時點應以合同約定的本息履行期限次日起算,逾期后罰息的計算基數也應以實際逾期的本息金額為依據,且利息、罰息及復利的計付標準應不超過年利率24%,法院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部分予以相應調整。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泰禾投資等對泰禾集團債務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據此,上海金融法院判決泰禾集團償還本金39.95億元,截至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罰息、復利等共計2.6億余元,以及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本金39.95億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泰禾投資、恒祥置業、振益投資、龍潤投資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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