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18日訊 今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吉安銀保監分局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顯示,2021年6月29日,吉安銀保監分局作出《吉安銀保監分局關于核準吳宇波永豐洪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任職資格的批復》(吉銀保監復〔2021〕96號),對吳宇波擬任永豐洪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的申請事項予以核準。但經調查核實,該行《關于對吳宇波同志擬任永豐洪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進行任職資格審查的請示》(永洪村銀發〔2021〕42號)所附《綜合鑒定》中有關吳宇波“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的陳述,所附吳宇波《個人承諾書》“事項三”聲明的其本人“不存在受到銀行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情形”,均與事實不符。吳宇波不符合擔任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事和董事長的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吉安銀保監分局決定撤銷《吉安銀保監分局關于核準吳宇波永豐洪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任職資格的批復》(吉銀保監復〔2021〕96號)。
吉安銀保監分局表示,自該決定書下發之日起5日內,永豐洪都村鎮銀行應免去吳宇波董事、董事長職務,并在今后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行政許可申報工作中,應嚴格審查擬任人資格,全面、真實、完整反映擬任人從業經歷與合規記錄,確保擬任人選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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