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經濟網記者看到,企查查顯示,9月9日,北京萬維之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15萬,決定文書號京海市監罰字〔2021〕674號。
經查,當事人北京萬維之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至4月28日在今日頭條APP的廣告位上投放內容為“最后一天!原價699元英語直播課,限時1元領!”的文字和照片組合廣告,廣告旨在為當事人推出的“超級新思維詞匯20000速記公開課”提供宣傳促銷。經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和廣告投放商的后臺數據查詢后得知,當事人的上述廣告內容展示次數為7295次,點擊數為153次,表單提交為15次,實際購買成交次數為11次,廣告費用443.64元。當事人的上述課程于2020年以699元的價格銷售出6次。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北京萬維之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警告;罰款15萬元。
官網顯示,有書APP為北京萬維之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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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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