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1日訊 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官方微信消息,近年來,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完善環境執法與“公檢法”聯動機制,借助司法威懾力,發揮環境執法尖兵作用,始終保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深入前線、主動出擊,持續開展各類專項執法行動,查處、移送并公開了多起偷排直排、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涉刑典型案例。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官方微信
案例一:擅自修改在線監控設施參數,涉刑!
2021年5月12日,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江蘇澄揚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RTO爐廢氣排口在線監控設施的一氧化氮與氮氧化物濃度同為13.66mg/m³,同時執法人員發現氮氧化物轉換參數設置為1,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相關要求設置氮氧化物轉換參數為1.533。
事件發生后,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廢氣排口在線監控設施進行了查封扣押,并主動協調公安局介入聯合調查,同時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擅自修改數據進行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判定送檢CEMS設備中NOX數據與NO數據的比值,分別于2020年5月19日15時16分至2020年5月19日15時17分從1.53變為1.00,2021年5月13日10時15分至2021年5月13日10時16分從0變至為1.53,存在人為擅自修改數據問題。
企業擅自修改在線監控設施參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兩高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相關要求,2021年5月18日此案件移交公安局立案偵查。
從上述案件調查取證和處理過程中得到如下啟示:
對環境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污染環境罪案件,應第一時間主動與公安部門協調,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有利于環境違法證據的固化,為案件后期的移交、公訴提供有效的保障。
對違法現場關鍵證據應當及時進行固定和保存,并請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進一步固化證據,避免關鍵證據遺失。
案例二:偷排危廢心存僥幸,涉刑!
2021年4月1日,南京市江寧生態環境局在檢查南京御河標牌廠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該廠將工業廢水在車間內通過暗管排入雨水溝。
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標牌廠在車間內設有暗管,將蝕刻液(采用三氯化鐵加硫酸配比、硫酸銅加硫酸配比),曬版、絲網印刷、堿液清洗的廢水通過暗管排入廠房東北角雨水溝。現場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該公司1號、2號及車間外排口進行采樣,經監測1號、2號排口PH數據為1到2之間,車間外排口(雨排)PH監測結果為2到3之間。江寧生態環境局立即將該公司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該標牌廠在金屬表面處理過程中使用到的蝕刻液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17,廢物代碼336-064-17)。電鍍廢水、蝕刻液廢水等含重金屬廢水處藝工藝復雜,處理成本也高,現實中部分企業頂風作案,利用雨水管或者其他暗管偷排,最終得不償失。該單位以違法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以免去處理處置費用而獲取經濟效益,同時對危險廢物認識不清,殊不知已經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該案的查處也為其他心存僥幸的違法排污企業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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