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了車,都會為自己的愛車買份保險。然而,近年來,卻有部分汽車經銷商瞄準了這一點,將車險當成牟利工具,強買強賣的現象屢屢發生。近日,江蘇省江陰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了一起購車糾紛。對于是否捆綁銷售、強買強賣,買賣雙方各執一詞。
約定辦保險后反悔
前不久,消費者趙先生在江陰市某4S店購買一輛新能源車,交納定金2000元,雙方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約定通過該4S店購買汽車保險,若兩個月內未到車,則全額退還定金。提車時,趙先生表示拒絕在4S店買保險。4S店提出“退還定金、終止交易”的解決方案,不再交付車輛。趙先生不同意。趙先生認為該4S店有現車不賣,涉嫌捆綁銷售、強買強賣,向12345熱線投訴,要求在不買保險的情況下,該4S店將車賣給他。
受理投訴后,江陰市消保委要塞分會工作人員迅速展開調查。4S店認為,消費者反悔屬于違約行為,按照合同約定退還定金合理合法,購車合同中未標明車架號,店內的新車非投訴人趙先生的車輛。
江陰市消保委要塞分會工作人員認為,雙方簽訂了《汽車買賣合同》,合同中特別約定事項為手寫字“代辦保險”,消費者完全知情,并無強制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愿的體現。若是印刷體字樣,則存在格式合同或“霸王條款”的可能性,可能會涉嫌捆綁銷售。商家履行了告知義務,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其利益并未受損,不屬于捆綁銷售行為,按照合同糾紛處理。消費者拒不執行約定,屬于違約行為,4S店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退還定金,終止交易。
經調解,該店全額退還趙先生定金2000元,雙方終止交易。趙先生表示認可。
不構成強制捆綁銷售
江陰市消保委秘書長沈建龍表示,雙方簽訂購車合同時,消費者同意在店內購買保險,并未受到強制、脅迫,系其自主行為,因此可以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簽訂合同和提車,是購車的兩個環節,形成履行合同的閉環,具有一體完整性,不應該單獨分開。合同生效后受法律保護。消費者反悔,4S店按照約定退還定金、終止合同,其行為合法。
江陰市消保委投訴部主任王克方認為,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關于捆綁銷售的法律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具體分析捆綁銷售是否違法,主要看商家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是否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消費者購買新車時,若經營者規定不在店內購買保險就不賣車,只此一種選擇,則涉嫌捆綁銷售、強行搭售,屬于違法行為。若經營者提供備選方案供消費者選擇,雙方堅持公平自愿的原則,商家無強制脅迫行為,消費者自行決定是否交易,則屬于合法經營。
一家之言
于法有據維護權益
捆綁、搭售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也是汽車保險行業的頑疾之一。日前,銀保監會發布《關于2021年第二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在涉及財產保險公司投訴中,機動車輛保險糾紛 10986件,占財產保險公司投訴總量的55.93%。解決汽車保險消費糾紛,需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于法有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江陰市消保委要塞分會在解決消費糾紛時,本著消費者第一的原則,在當好消費者“娘家人”的同時,理智分析案情,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尊重法律,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有三點值得肯定:
摸清實情不盲目。在消費糾紛發生時,往往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形。此糾紛中,消保委第一時間展開調查,耐心傾聽消費者聲音,積極與商家溝通,查清事情緣由。
于法有據善維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該起投訴中,4S店與消費者的合同約定不存在強迫、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依據《保險法》《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保險合同的訂立遵循自愿原則。供應商、經銷商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4S店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給了消費者選擇權,又以手寫特別條款的形式明示消費者,不存在隱瞞實情、“霸王條款”或捆綁銷售,該合同是雙方合意的體現。
悉心調解化民憂。消費調解是化解糾紛僵局的重要方式。消保委接到消費投訴后,先做好消費者的情緒安撫,為消費者和商家分析利弊,擺事實、講道理,耐心妥善解決糾紛。 (薛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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