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30日訊 記者從安徽省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因涉私設暗管排污、防污設施違建成即開工生產等4項環境違法行為,安徽凱宇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被處以30萬元罰款。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11月26日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在對安徽凱宇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重卡變速箱、工程機械及農用機械關鍵零部件、減速機核心零部件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熱處理工段網帶爐需配套建沒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
2、私設暗管將未經處理的機械加工清洗廢水排入綠化帶及雨水管網;
3、廢機油桶、廢重油清洗劑桶等危險廢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
4、液壓油空桶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標識。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認為,上述第一條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上述第二條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上述第三條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之規定;上述第四條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之規定,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蕪環罰告字〔2021〕105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安徽凱宇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處以30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安徽凱宇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蕪湖市設立,曾獲評高新技術企業及瞪羚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實控人為楊奎琦。該公司經營范圍主要包括汽車零部件、摩托車零部件、機械零部件等的加工、制造。
中國網財經對涉環保類違法行為將持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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