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5日訊(記者 胡朝輝 李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向五洋債案178名投資者下發了再審應訴通知書。
應訴通知書顯示,對于“五洋債”案,德邦證券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做出的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審查,再審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負責。
中介機構“全軍覆沒”
五洋債案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全國首例證券糾紛領域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該案進展一直備受市場關注。
從案發到一審、二審,五洋債案已歷時4年有余。
2017年7月臨近回售期時,“15五洋債”就被曝難以完成兌付。隨后“15五洋02”觸發交叉違約條款違約,兩期債券本金合計13.6億元。
2017年8月份,五洋建設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證監會查實,五洋建設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明顯不足以支付所發行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備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的情況下,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建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款項,導致少計提壞賬準備,于2015年7月以虛假申報材料騙取中國證監會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審核許可。
2018年7月份,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陳志樟、王永敏等21名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19年1月份和11月份,證監會先后又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德邦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隨后,五洋債投資者陸續起訴至杭州中院。2020年3月份,杭州中院發布《“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籍此通知適格投資者參加登記,在國內首次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
2020年9月4日,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五洋債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五洋建設應就其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對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同時認為,債券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出具審計報告的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都未勤勉盡職,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作為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為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錦天城律所和大公國際分別在5%和10%范圍內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賠償責任。
隨后,上述4家中介機構均提出了上訴。
2021年8月17日,五洋債二審在浙江高院正式開庭。9月22日,浙江高院做出二審判決(即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
在二審判決下達后,德邦證券相關人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判罰金額巨大,且針對投資者的債務本息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的三方(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依然未做出進一步的責任劃分,更未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
根據媒體披露的德邦證券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其認為二審判決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混淆了與重大性要件的關系,對虛假陳述構成要件的理解、認定存在錯誤,同時在債券虛假陳述案件中簡單適用《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中關于“推定因果關系”的規定,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等。德邦證券請求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改為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德邦證券損失慘重
五洋債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包括債券承銷商在內的眾多中介機構究竟應該承擔什么責任,以及如何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
而五洋債案的判決結果顯然已給中介機構造成了重大影響。
早在二審判決前的7月份,海通證券就披露了德邦證券輔導工作終止報告。該報告稱,因德邦證券決定終止原定的股票發行上市計劃,經德邦證券與海通證券友好協商,雙方一致同意終止關于德邦證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輔導。
據媒體報道,上述訴訟代表人案共487名原告中有370多人已與德邦證券達成和解,德邦證券給出的是全額賠付本金的方案。若消息屬實,僅這部分資金就高達數億元。
“從保護投資者權益這個角度,讓造假者賠償全額損失是應該的,但在連帶責任中一定要區分別不同中介機構在造假過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到了什么作用。這一認定應該以監管機構的調查結果為準。”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標雯律師日前撰文表示,“除中介機構有主觀惡意協助造假者之外,中介機構存在勤勉盡職過失的,在確定其賠償責任時應當考慮其取費因素,例如,人民銀行對資信評級機構即是按照收費的倍數進行處罰。目前動輒數億或數十億賠償金額,即使按5-10%比例承擔,也遠遠超了律所和評級機構的實際賠償能力。”
國內某評級機構資深分析師在接受采訪時向記者舉例分析說,評級工作極具復雜性、專業性、預測性的特點,評級機構不是擔保機構,五洋債案一、二審判決結果表明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對中介機構應該承擔責任的邊界認定。
對于“五洋債案”賠償金額問題,國內某評級機構負責人曾表示,應考慮評級機構的收費標準和水平,本案損害賠償金額與評級機構的收益明顯不成比例。因此,建議更加科學地計量中介機構的損害賠償數額,以其在債券發行中收取的服務費為基礎,合理設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最高倍數,作為民事損害賠償絕對數額的上限。一方面,監管部門已經開始去除強制評級,降低投資者對評級的依賴;另一方面,監管機構明確投資者應當獨立做出投資決策,《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評級報告聲明頁中應當聲明:“評級報告觀點僅為證券評級機構對評級對象、受評證券信用狀況的個體意見,并非事實陳述或購買、出售、持有任何證券的建議。投資者應當審慎使用評級報告,自行對投資結果負責。”這也是破除評級依賴,回歸“買者自負、打破剛兌”的應有之義。
“根據Wind統計數據,2020年債券市場新發信用債規模為19.09萬億元,共有150只債券發生實質違約,違約總金額達1697億元,僅為發債規模的0.89%。而2019年國內評級行業收入規模近30億元,違約總金額約為評級行業收入總金額的57倍。如果按照五洋債案二審判決結果,無疑會給債券市場的市場化造成毀滅性打擊。沒有一個中介機構可以獨善其身。緊隨而來的必然是中介機構縮減債券市場業務,特別是民營企業債券業務比重,如此必然對債券市場,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產生一系列負面影響。”某知名評級機構工作人員不無擔憂地向記者表示。
中國網財經中心記者也注意到,目前在多起涉嫌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均在被告之列。
2021年11月5日,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披露了《關于聯合資信評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案相關情況的公告》。該公告稱,近期,聯合資信評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資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文件。“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5年公司債券”的投資機構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了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包括聯合資信在內的三家中介機構。
不僅是聯合資信,其它如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評級機構也收到了類似的訴訟。
針對“五洋債案”后續進展,中國網財經將繼續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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