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6日訊(記者 郭偉瑩) 近日,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廣西分公司因財務數據不真實而遭到銀保監會廣西監管局罰款225萬元并責令改正。
華安保險相關方面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華安保險廣西分公司2019年1月—2020年6月期間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公司高度重視在監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認真對標監管各項管理要求積極整改。未來,將在管理過程中及時發現風險隱患,狠抓內控執行、規范經營。
問題:2019年1月—2020年6月期間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
根據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華安保險廣西分公司因財務數據不真實而遭罰。同時,麥建立、許壽元、黃微微對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華安保險廣西分公司責令改正,罰款225萬元。對麥建立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許壽元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黃微微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針對華安保險廣西分公司此次罰款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有哪些?華安保險相關方面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華安保險廣西分公司2019年1月—2020年6月期間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公司:將狠抓內控執行、規范經營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對華安保險廣西分公司本次行政處罰的依據,分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有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行為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七十一條則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而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范圍包括,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超額承保;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等;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等。
針對此類行為將如何整改、防范?華安保險方面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公司高度重視在監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認真對標監管各項管理要求積極整改。未來,將全面深化內控合規文化建設,在管理過程中及時發現風險隱患,持續完善內控制度流程,狠抓內控執行、規范經營,強化提升公司的內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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