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金銀保監罰決字〔2019〕25號)顯示,當事人洪小丹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信貸資金挪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中國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警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全稱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8日,注冊資本4.97億元,王才有為法人代表、董事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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