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近日公布的人民銀行濟寧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濟寧銀罰字〔2019〕第5號)顯示,濟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辦理一次性金融業務,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的違法違規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銀行濟寧市中心支行對其處以罰款2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托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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