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官網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3號、34號、35號)顯示,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融人壽”)、北大方正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簡稱“北大方正人壽”)、珠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珠江人壽”)違反《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銀保監會決定對三家公司采取監管措施。
具體來看,2019年二季度末,中融人壽其他金融資產占上季末總資產的25.03%,北大方正人壽其他金融資產占上季末總資產的27.22%,珠江人壽不動產類資產占上季末總資產的30.72%,如上均違反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銀保監會表示,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中融人壽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資產投資,北大方正人壽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資產投資,珠江人壽不得新增不動產相關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六)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顯示,為防范系統性風險,針對保險公司配置大類資產制定保險資金運用上限比例。投資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投資不動產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賬面余額不包括保險公司購置的自用性不動產。為防范集中度風險,針對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制定保險資金運用集中度上限比例。投資單一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全文如下: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3號
當事人: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樓17層
法定代表人:余慶飛
監管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2019年二季度末,你公司其他金融資產占上季末總資產的25.03%,違反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我會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告知書規定時間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你公司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資產投資。
二、你公司要加強資產負債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改善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和制定應對措施,防范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整改情況報告我會。整改完成并經同意后,方可開展相關投資業務。
當事人如不服上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1月14日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4號
當事人:北大方正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68號東方金融廣場A棟21層
法定代表人:施華
監管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2019年二季度末,你公司其他金融資產占上季末總資產的27.22%,違反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我會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告知書要求時間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你公司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資產投資。
二、你公司要加強資產負債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改善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和制定應對措施,防范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整改情況報告我會。整改完成并經同意后,方可開展相關投資業務。
當事人如不服上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1月14日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5號
當事人:珠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421號珠江投資大廈3、4、18樓
法定代表人:張軍洲
監管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2019年二季度末,你公司不動產類資產占上季末總資產的30.72%,違反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我會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告知書規定時間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你公司不得新增不動產相關投資。
二、你公司要積極調整資產結構,持續監測權益類資產和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情況,防止超監管比例。
三、你公司要加強資產負債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改善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和制定應對措施,防范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整改情況報告我會。整改完成并經同意后,方可開展相關投資業務。
當事人如不服上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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