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報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為提高證券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在加大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同時,應當充分發揮民事賠償的作用;證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愿不強等特點,建議在民事訴訟法框架內,結合證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的建議,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枃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作用,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受損害的投資者向法院辦理登記,提起代表人訴訟。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百零五條中增加兩款規定:一是明確,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二是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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