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修改思路,對證券發行制度進行完善,將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證券發行”一章中的“一般規定”和“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兩節合并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按照注冊制改革精神,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二是調整證券發行程序。在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基礎上,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確按國務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并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
三是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要求,增加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四是為實踐中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增加規定: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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