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安排廈門8日游,不料途中發生意外,老人旅行途中猝死,家屬將老年公寓和旅行社告上法院。經余姚法院判決,公寓賠款6萬元,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通訊員 陳文錚 記者 鄭振國
八旬老人旅行途中猝死
李老先生已八十高齡,兩年前,由于家中無人照顧,李女士就將父親送進當地一所老年公寓。
入住老年公寓后,李老先生受到了精心照料,給女兒李女士省去了不少煩心事。今年3月,老年公寓組織安排公寓內13名老人參加了“廈門一地休閑8日游”,旅游合同約定旅行社不提供導游,由老年公寓派一名工作人員陪同領隊。
今年3月22日中飯后,李老先生覺得身體不舒服,提出自己回酒店休息,晚餐自理,領隊張某同意了,安排他回了酒店。
第二天早餐,李老先生也沒到餐廳吃飯,領隊有點擔心,去房間看望,李老先生說拉肚子。張某建議他去醫院看看,李老先生表示休息一下就好,不用去。
“那天我幫李老先生買了藥,還有午飯,多次到房間看他,建議他去醫院看看,他都說不用,買的午飯他也沒吃。”張某說,因為第二天要結束行程,他還有一些事情要安排,當天下午2點多再次探望后,他離開了李老先生房間。
當天下午5點,晚餐時間到了,張某再次來到李老先生房間時,卻發現李老先生已出現神志不清的情況,張某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由于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雖經醫院全力搶救,還是沒能挽回李老先生的生命,醫院診斷的死亡原因為猝死。
家屬上訴法院要求賠償
知悉父親客死福建,李女士心痛不已。她認為,既然自己將父親送進老年公寓,公寓就應當對老人生活起居、衣食住行以及身體狀況負責,現在老父親在老年公寓安排的旅行途中猝死,作為本次活動的組織者和直接實施者,其未能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父親死亡的原因。李女士將老年公寓和旅行社告上法院。
余姚法院審理認為,老年公寓組織老人出游,對旅游的老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老年公寓的職員張某在發現李老先生不舒服之后,多次看望并購買相關藥物、食品,但卻沒有及時和其家屬李女士聯系,也沒有向單位進行匯報,故存在一定過錯,因其行為系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單位承擔。而死者李老先生在出現身體不適,在旁人多次勸說下卻拒絕就醫,并最終導致猝死,其應負主要責任。
旅行社在簽訂旅游合同時已向老年公寓釋明了安全注意事項,事發當日安排的系自由活動,由于張某既未在第一時間向當地接待單位報告相關情況以及需要當地接待單位協助救助等事宜,也未通知旅行社,而在接到張某通知后旅行社立即協助其送醫救治,因此法院認為旅行社已盡到了相應義務,對李老先生的死亡不存在過錯,故不應負賠償責任。
最終,余姚法院酌情認定老年公寓對李老先生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應賠償李女士共計6萬元,駁回李女士其他訴訟請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訴,最近寧波中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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