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不具備危險物品處置能力的情況下,先后29次將700余噸廢鹽酸液未經任何處理直接傾倒在長江邊居民點附近水溝,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近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陳某、曾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沒收犯罪所得贓款。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陳某與曾某(另案處理)共同與重慶某公司達成運輸已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鹽酸液的口頭協議,約定陳某每從公司拉走一噸廢鹽酸液,公司便支付110元(含發票稅費),由曾某負責找發票,曾某每噸提成25元后支付陳某85元。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間,陳某駕駛罐車先后12次從該公司裝載310余噸廢鹽酸液,未經任何處理,直接將其傾倒在長江邊的小拱橋下或公司附近。
其后,陳某將罐車賣給曾某林,由曾某林更換車牌后使用。2013年7月,陳某、曾某向該公司采購部代理主管聯系處理廢鹽酸液,并商定以每噸110元的價格由曾某林到該公司運輸,二人從中提成45元。2014年2月28日至3月21日期間,曾某林駕駛罐車先后17次到該公司裝載430余噸廢鹽酸液并傾倒在某居民點附近水溝。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曾某林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依法懲處。二被告人案發后均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退出犯罪所得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李信梅鄒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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