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長沙12月26日電(記者陳文廣)記者26日從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岳陽市委原常委、副市長陳四海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25日一審宣判:陳四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四海自2000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擔任岳陽市農業局局長兼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汨羅市委書記、岳陽市副市長、岳陽市委常委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37萬余元、美元1.9萬元、英鎊0.2萬元,其中未遂422萬余元。
被告人陳四海在主管岳陽市城建、規劃、國土等部門工作期間,為徇私情,濫用職權,導致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3986.2萬元未補交,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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