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黑診所”內診療,后在宿舍內發病并在送醫途中死亡。北京青年報記者昨天獲悉,日前海淀法院一審以非法行醫罪判處該診所經營人員司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5000元。據了解,該案是非法行醫罪新司法解釋施行后北京首例非法行醫獲刑案件。
2012年7月,司某因在其經營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馬連洼興隆莊的“診所”內銷售假藥被判處刑罰。2015年4月,海淀區衛生局對上述“診所”現場檢查,因該“診所”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營業,于是對司某妻子劉某作出罰款人民幣7000元、沒收開展診所活動的藥品和器械的行政處罰。
同年7月18日、19日,司某在上述“診所”內,為因感冒、發燒而前來就診的彭某進行“診療”。第二天,彭某在自己宿舍內全身抽搐,后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后經法醫鑒定,彭某死于心源性猝死。經過臨床醫學專家分析和論證,司某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并無直接關系。
此前,非法行醫行為與就診人死亡結果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時,將不能認定被告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進而不能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司法解釋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修改后的司法解釋,新的司法解釋在原解釋第三條后增加了一條,該條規定,非法行醫行為不是造成就診人死亡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是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司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司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5000元。文/本報記者李鐵柱
(原標題:新司法解釋施行后北京首例非法行醫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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