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力推跨境融資
本報記者 辛繼召 深圳報道
導讀
相較“132號文”,央行“9號文”對全口徑跨境融資有數項新政。其一,進一步擴大了境內機構全口徑跨境融資的額度,由原境內機構凈資產1倍擴大到2倍,這將使得境內企業可以從境外融入更多資金。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2017年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簡稱“9號文”),進一步放松跨境融資政策。
此前,2016年4月,央行發布《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2016〕132號,簡稱“132號文”)。
相較“132號文”,央行“9號文”對全口徑跨境融資有數項新政。
一是,進一步擴大了境內機構全口徑跨境融資的額度,由原境內機構凈資產1倍擴大到2倍,這將使得境內企業可以從境外融入更多資金。
央行表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其中,企業的跨境融資杠桿率由原來的1調整為2,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為0.8。
“目前來看,從境外融資成本大約比境內發債低1個百分點。”廣東自貿區一位離岸金融人士表示。預計今年境內機構的融資重心會向境外轉移,這對境外直貸業務是重大利好。
二是,內保外貸按照20%納入銀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此前該業務需全額占用。
央行還改變了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的計算方法。表外融資(或有負債)方面: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客戶基于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及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按照之前的口徑,一些風格謹慎的銀行是不會做內保外貸,去年監管嚴查時,很多銀行直接暫停了這個業務。”一位外資銀行投行部門人士表示。“如果是真實貿易背景或資本項下經過備案且監管同意下的內保外貸是可以做的。如果企業借內保外貸向境外出資金,一旦這筆錢不回來,這將使得銀行的履約率爆表。”
內保外貸近期需求旺盛。國際評級公司惠譽在其1月11日的評級報告中表示,由于資本管制收緊,中國境內企業通過境內銀行為離岸企業的離岸債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在中國逐漸升溫。
“這對內保外貸、國際信用證、代理同業開證、海外代付、跨境同業代付等業務來說是利好。”前述離岸金融人士表示。
三是,企業和銀行的本外幣貿易融資、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本外幣存款、境內銀行向境外同業拆借資金等六種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具體來看,被動負債中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類型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本外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本外幣存款;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存放在金融機構的QFII、RQFII托管資金;境外機構存放在金融機構托管賬戶的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的資金。
對于貿易信貸、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于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貿易融資等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對于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內子公司的,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此外,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銀行可以通過向境外銀行拆借資金,從而降低自身資金成本。”上述離岸金融人士表示。(編輯:閆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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