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李宇嘉:補足監管和公共配套是規模化租賃的兩個前提
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建立“購租并舉”、“先租后買”的住房消費模式,被認為是建立樓市長效機制最重要的內容。其中,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的機構租賃,又被認為是培育和發展租賃市場的抓手,近期管理層在多個不同場合也強調這一點。
的確,私人之間的散租占到租賃市場90%的份額,長期經營的機構租賃成長不足,這是市場亂象頻發的重要原因。
比如租賃房屋內設施質量差,房東隨意漲租,甚至趕走承租人,這都跟住房供應呈現“一頭熱、一頭冷”的局面高度相關。租賃市場無法分流需求,住房銷售市場過分擁擠,房價上漲、投機炒作頻繁也就很難避免。
國際上,政府公租、地產企業、金融機構、非盈利組織等機構規模化租賃的房源通常占市場份額30%以上。2011年,德國1860萬套租賃房中,政府公租房(450萬套)占24%,超過私人機構房源(410萬套)的數量;2013年,美國3200萬套私人租賃房中,機構租賃占28.4%。筆者曾經參觀過德國的機構租賃(包括在線租賃平臺上的房屋),屋內設施、物業管理、租金制定等都非常規范。
目前,我國40%的城市居民長期租房,大城市“先租后買”比例在70%以上。未來,隨著新市民成為住房消費主體,大城市房價居高不下,租賃需求還會進一步放大。但是,租賃市場自誕生起,基本上處于野蠻生長。基于土地出讓金、固定資產投資和稅費考量,地方政府對樓市的管理基本上集中在新房市場。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像北京這樣的城市,近50%的租客表示曾遇到過“不良中介”;為何75%的租賃需求為5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但70%的租賃房源為大戶型。
當前,各大城市10%的房源為機構租賃,其中政府公租房占比2%~3%,機關國企面向本單位職工的租賃占比5%~6%,其余就是近年來興起的長租公寓。因此,從培育租賃市場的角度看,必須要發展和壯大以長期租賃經營為主業的企業,從而發揮穩定租賃市場“壓艙石”的作用。
近期,筆者在調研時發現,很多城市都在探索研究如何培育一批專業化的租賃機構,比如開發商拿地要求“只租不售”或配建一定比例,再比如吸引社會資本改造存量物業,或鼓勵長租公寓等。
筆者認為,從規范市場、穩定租金、適應租賃需求的角度看,發展規模化的機構租賃無疑具有極強的帶動效應。但是,目前各地在操作層面,多數以如何找到或形成不同類型的租賃機構為目標取向。事實上,目前大城市散租市場的租金回報率僅在2%左右,如果考慮到稅收(散租市場基本不繳稅)、60~70年的投資回收期,除了政府公租外,市場化的機構愿意涉入的很少。
更為重要的是,市場化的機構如果愿意進入租賃市場,必然結果之一就是租金水平會明顯提升。比如,近期筆者調研了一家在深圳很知名的長租公寓,該公司將整棟(層)房屋租下來,與業主簽訂3年租期合同。經過裝修后,物業管理、室內設施實現標準化,居住舒適度提高了、外表也好看了,但最后分散租出去的房屋租金要比原來上漲60%,承租人群也由原來的中低收入人群變為白領。另一個案例是社會資本整租深圳某城中村,租金水平甚至翻了一倍。
事實上,對很多租房居住的人來說,特別是居住舊住宅區、城中村的中低收入人群,他們更在意的是租金水平。居住舒適固然好,但提高租金對他們來講更加敏感,享受低租金就得承受舒適度的差別。筆者曾采訪幾個住在城中村的人,問是否愿意租住租金提高30%、但舒適度高的房子,他們多數表達不愿意,理由是攢錢買房、寄回老家、再教育積累等等。目前在深圳,一套5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月租金在3500左右,很多新就業者包括高校畢業生、創業者都無法承受,遑論租金再提高。
規模化、專業化租賃的一個選擇是提高政府公租占比。德國租賃占比高著稱于世,57%的人選擇租房,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公租房多。筆者建議,將面向住房困難人群的政府公租房、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租賃房、福利住房等統籌在一起。同時,國有工業企業、園區多布局于城市中心、交通等配套完善,但產業升級后其用地低效閑置問題突出,建議以國企和園區產業升級為契機,以創新型產業用房、創意園區用房的形式,將這部分寶貴的土地或存量房屋改造為公租房。
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厘清,租賃市場孱弱、租賃亂象并非是機構租賃不足所致,也與監管的不足有關。
國家一直強調,樓市基礎性制度是租賃市場發展的前提,也是機構租賃發展的前提。因此,應當改變租賃市場在無人監管狀態下野蠻生長的態勢。
存量住房時代,地方政府應將監管資源更多地配置到存量房市場上,如租金水平管制、租賃房屋基本生活設施配置標準化、租賃可以享受均等化的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當監管欠賬補足了,租賃亂象自然會減少,長期租賃需求自然會釋放出來,租賃和銷售并駕齊驅的住房供應體系自然也就建立起來了。(作者為深圳市房地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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