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專家解析為什么會判丁書苗25億罰金
昨天,丁書苗獲刑20年,并被處以罰金25億元的判決,刷新了法院針對個人的財產刑刑罰。此前見諸媒體的案件中,2010年黃光裕案中,三名被告被處罰金11億元,是當時個人遭受罰金刑最高的。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教授說,盡管對個人來說,“25億元”從絕對數額上說是最大的,但他認為,從罰金的比例上講,卻是最低的。“根據《刑法》225條規定,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丁書苗的違法所得已經是20余億元 ,因此法院所判的比例基本是按照最低限的‘一倍’標準。事實上,在25億和125億之間,任何數字都是合法的。”
洪道德說,“非法所得”是要收繳的。所謂“罰金”,是要在非法所得之外的合法財產中執行。但是罰金刑執行中的困難也正體現在這里。“罰金刑真正執行的比例不高,最重要的困難就是罪犯根本沒有這么多合法財產。因為即使她有財產,經查發現是違法所得,就需要收繳。此外,罰金只能用罪犯本人的合法財產收繳,而不能用其親友、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
在被處25億罰金的同時,丁書苗還被處以沒收財產兩千萬元。其女侯軍霞也被判處沒收財產八千萬元。洪道德說,罰金和沒收財產雖然都是財產刑,但區別還是很大:“罰金都是有具體數字的,而法院判處沒收財產時,常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就沒有具體數額了。此外,罰金的對象只是現金。即使有其他房產、股票等等,也必須變賣成現金后才會執行,而‘沒收財產’就沒這個問題,只要是個人名下的財產,存款、房產、期權……甚至是一些無形權利,比如專利權,都可算在被沒收之列。”
洪道德說,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機關會給被執行人留下一個住處。但是,這個保障也是最低水平的。“比如有一幢大樓,值好幾億,被執行人說這是我名下最后一套房子,不能執行,那肯定不行。這個保障只是給被執行人留下一個出獄后的容身之地,不至于讓其流落街頭。”他說,如果被執行人此前欠債在先,債權人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司法機關也應先滿足債權人的債務清償要求。 J060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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