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案的訴狀中認為,由于代表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獨立董事張利平先生“疑似”在存關聯關系的情況下,在萬科公司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之前不及時信息披露,簡單地以存在關聯關系為由,申明回避對萬科公司一直存在爭議的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預案》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而萬科公司在知悉獨立董事張利平先生在“疑似”存在關聯關系情況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會專項審議其申明,又不及時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遲對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預案》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而是放任其回避表決,此項行為及其“通過”的十二項議案,構成了對廣大萬科公司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侵犯。據此,兩案所訴訟請求的董事會決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當撤銷的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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