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銀行保險機構的“關鍵員工”,將可能會受到任職和業務上的雙重履職回避監管要求。
在經過了前期的公開征求意見后,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12月25日,銀保監會正式印發了《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該文件的核心內容是區分銀行保險機構員工中的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著重抓好對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關鍵人員的履職回避工作。對關鍵人員實行業務回避和任職回避的雙重管理,對普通員工則根據其崗位職責,要求其在從事重點業務時實行業務回避。
對比征求意見稿,正式出臺的《指導意見》核心內容沒有調整,只是進一步細化了過渡期的工作進度要求,適當放寬對上報摸排情況和清理工作計劃的時限要求。履職回避事關員工切身利益,為清理存量不合規的履職回避問題,《指導意見》在嚴控增量基礎上,適當增強制度彈性,分步清理存量問題。一方面,對于存量任職回避問題的整改給了3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另一方面,對于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按要求進行回避的,允許機構在履行內部審批和公示程序后予以豁免。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指導意見》的出臺將有利于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履職回避制度,建立履職回避長效工作機制,營造主動申報、嚴格回避、公正履職、強化內控的文化氛圍。同時,也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建設,強化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
重點抓好對關鍵人員的親屬回避管理
《指導意見》在規范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行為突出重點,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何為關鍵員工?根據《指導意見》,“關鍵人員”指銀行保險機構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和內設部門負責人,具體人員范圍由各機構結合自身實際和區域特點,根據內控管理和風險控制需要予以確定,并報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非執行董事、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參照關鍵人員實行履職回避。此外,銀行保險機構勞務派遣人員參照普通員工實行履職回避。
《指導意見》在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人員的基礎上,重點抓好對關鍵人員的親屬回避管理,并從兩個維度提出要求:
一方面,關鍵人員和親屬要執行同一單位的職務隸屬回避。即雙方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管理層成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管理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管理層成員的單位從事人事、財務、監察、內控、內審、風險管理、授信審批、投資決策、投資交易等工作。對于不在同一單位,但是本人與親屬存在直接業務制約或利害關系等影響內控機制有效性的情況的,也應回避。
另一方面,關鍵人員還應按要求進行輪崗,全國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其中,“本人成長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學教育和最初參加工作時間較長的縣(市);實際工作中,要根據其家庭情況和本人經歷把握。
對于輪崗的具體要求是,對于在業務運營、內控管理和風險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內設部門負責人和重點業務崗位員工,應明確輪崗期限、輪崗方式等要求,嚴格實行輪崗。其中,輪崗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全國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確有特殊情況的,可申請豁免,但應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和公示程序。
《指導意見》對上述提及的親屬范圍做出明確界定。關鍵人員應回避的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普通員工應回避的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特別指出監管人員親屬的任職回避要求。提出員工有親屬在監管機構工作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合理安排該員工崗位和職責,避免員工與親屬存在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關系,避免出現影響監管公正的情形。
上述要求與2017年原銀監會發布的《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履職回避辦法(試行)》等要求一致,在任職回避方面,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的,不得在直接監管該機構的崗位工作。
強化內外部監督問責
為強化監管,《指導意見》加強對履職回避工作的內部問責和外部監管,扎緊制度籬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強有力的懲戒措施推動履職回避工作在銀行業和保險業“落地生根”。
根據規定,《指導意見》主要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在此基礎上,強化機構的主體責任,要求各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制定并完善內部專門的履職回避制度辦法。并定期對履職回避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向相應紀檢監察部門和監管機構報告。需要說明的是,機構獲取的信息原則上只限于與員工存在回避關系的親屬信息,獲取信息的手段也要合法合規。此外,對于員工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履職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機構依據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除了完善內部制度建設,外部的監管檢查也尤為重要。《指導意見》提出,為強化監管約束,要求監管機構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情況作為內控監管的重要內容,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并建立整改跟蹤臺賬,持續跟進整改進展和整改結果,開展整改問責。對于嚴重違反履職回避工作要求的,監管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視違規情形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此外,考慮到各類銀行保險機構、各個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指導意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適當增強制度彈性。
具體來說,一方面,對于存量任職回避問題的整改給了3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其中,各級機構管理層中的存量問題原則上于2020年底前、各級機構內設部門負責人中的存量問題原則上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畢,其他存量問題應合理安排時限,避免集中到2022年清理。
另一方面,對于確有困難無法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完成相關存量問題清理的,允許機構在履行內部審批和公示程序后,按豁免回避權限經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黨組織或高管層批準后可適當延后。孫璐璐
猜你喜歡
廣東省推出第二批5項青年民
德國物價創近三十年新高 通
網聯平臺:春節假期前5天處
個人養老金制度加速崛起 金
安徽省新增上市公司數創歷史
寧波銀行申請元宇宙商標 是
建設初心不動搖——圣軒草業
女車主通過"團團車行"賣車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