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國務院國資委公布新修訂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重點從“管投向、管程序、管風險、管回報”四個方面,對央企境內外投資行為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強調全方位、全過程監管,以及探索創新監管。
采用“季報”“年報”備案管理
上述文件是國資委“從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對2006年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和2012年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進行的修訂和完善。至此,兩個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在并購專家、富國富民資本董事長王世渝看來,這意味著更系統、科學地規范央企海外投資和并購。他同時強調,新規是否會影響央企對外投資和海外并購,還要看央企的混改程度和治理結構,以及具體的激勵措施。
按照規定,國資委將對央企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央企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并分別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結束后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報送國資委;在年度投資完成后,央企應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
某央企參股公司戰略投資部部長對上證報記者表示:“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完成情況匯報是原來就有的要求,主要是增加了季度報送。總體來看,這是對原16號令的細化和落地,把原來相對‘軟’和‘模糊’的約束更加具體化,加強化了對央企的風險管控和流程管控,這可有效防范央企的投資風險和國有資產流失。”
在事中管理上,央企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央企因重大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年度投資計劃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
引入“負面清單”分類監管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還規定,央企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參與,納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的央企不得因境外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率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國資委將建立發布央企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央企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央企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央企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該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隨著中央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加強央企境外投資的監督管理等問題愈發迫切。
針對央企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央企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開展非主業投資的,應當報送國資委審核把關,并通過與具有相關主業優勢的央企合作的方式開展。
同時,央企境外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入股,發揮各類投資者熟悉項目情況、具有較強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在監管細則上,本次規定提出了一些更科學、規范的監管創新,比如中央企業股權類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對負債率的要求也強調了企業資產的安全性。
也有觀點認為,新規的“計劃”痕跡略重,例如年度投資計劃要在每年3月10日前報送才可以實施,這是否會影響央企投資并購的積極性?有央企高管認為:“程序和流程上的規范可能會在效率上稍有影響。一般新‘令’出臺后,國資委會有進一步的強化執行的要求,至少,各大央企接下來會更謹慎一些。”
(原標題:督促央企管好“錢袋子” 國資委發文規范境內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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